温习新专利法修改内容 实践专利权强保护精神

汉迪律所

新专利法即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大家温故知新,小编将此次修改的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之用。

 

一、第二条,增加保护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即: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第六条,增加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处置权的规定,即:职务发明创造所属的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第十五条,增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的方式,即: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四、第二十条,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五、第二十一条,加大专利信息的利用,修改第二款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六、第二十四条,新增享有宽限期的一种情形,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七、第二十五条,增加原子核变换方法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即: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八、第二十九条,增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国内优先权,即: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九、第三十条,修改主张优先权时在先申请文本的提交期限,具体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十、第四十一条,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驳回申请的决定进行同级复审。

 

十一、第四十二条,修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并增加专利权期限补偿,即: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十二、修改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增加以下条款,即: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第六十六条,扩大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范围,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十四、第六十八条,修改假冒专利的罚款数额,即:可以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原为四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原为二十万元以下)。 

 

十五、第六十九条,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采取措施的权限仅限于以下三项: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而不得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六、第七十条,明确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范围,即: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十七、第七十一条,修改有关赔偿数额的规定,即:(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不再区分优先适用顺序。(2)增加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惩罚性赔偿,即:可以在通常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3)提高了法定赔偿的上下限,下限由1万元提高至3万元。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另外,进一步减轻了权利人确定赔偿数额时的举证责任,即: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十八、第七十二条,增加保全的适用情形和保全种类,对妨碍实现权利的行为也可以申请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十九、第七十六条,增加药品专利的链接制度,即: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