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对策思考

汉迪律所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面临的挑战及对策思考

文 丨 冯晓青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重要的内容。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尽管我国实行“两条途径、协调处理”的方式,即实行行政处理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的不断健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体现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组织体系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不断壮大,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制度也不断完善。近些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定纷止争,为社会和谐稳定也作出了巨大贡献。总的来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和现代技术的迅猛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面临巨大的变革和严峻的挑战。以下本人就面临的一些主要挑战进行归纳,并试图提出解决的对策。



本人认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有: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急剧飙升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有限的审判力量的矛盾。


从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发展情况看,总的趋势是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不仅如此,近些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知识产权各类诉讼案件飙升。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这不仅是国内的一个趋势,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趋势。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社会交往与经济技术合作的活跃及知识产权在当代经济社会中地位的不断提高,以及人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但现在的问题主要是,近些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增长过快,这其中有一些不正常的因素。前面本人探讨过的过度商业维权、权利人滥用诉权,就是重要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中,对这类不正常的现象还没有有效的规制措施,在相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和制度规制方面也较为缺乏。很多不正常的因素导致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飙升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并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本人认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飙升,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诉讼案件(在我国目前是纳入行政诉讼)急剧增长及其背后的成因。与我国近几年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飙升相对应的是,我国近几年来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数量(包括专利申请、授权以及商标申请与核准注册)急剧提升,每年的数量分别达到数百万件。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既可以看到近些年来我国创新政策和创新战略的实施取得了重要成效,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但同样地也应当看到存在很多问题。限于研究主题,在此不予赘述。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授权确权程序问题,即相关行政授权确权争议可以经过司法复审,由司法最终解决。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争议的增多,必然导致相应诉讼案件的增加。这也就是大家可能注意到的最近几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不断增长并造成积压的重要原因。当然,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诉讼案件只是我国整个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一少部分,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增长过快,也同样值得引起高度注意。


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飙升的现实相对照,在一定时间内我国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数量非常有限。尽管为了适应审判改革以及诉讼案件增长的需要,我国组建了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并先后设立了十多个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设立了审理技术类型案件知识产权法庭,其他相关法院审判庭也充实了知识产权法官的力量,但相对于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飙升,很难实现案件的及时审结。本人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及第二届研究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指导工作(北京)研究基地专家咨询委会委员,经常有机会通过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相关的学术会议或者其他学术交流活动,了解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信息。其中感受之一是知识产权法官承办的案件数量巨大,忙于办案,但仍然赶不上案件增长的速度。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飙升的现实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官有限的审判力量的这一矛盾,如何解决值得探讨。


信息网络和新兴技术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新要求与现行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滞后性


近些年来,信息网络和新兴技术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这些挑战体现在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出现了新型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何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角度对这些新型客体进行定位?至于体育赛事直播和网络游戏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至今也存在争议。二是传播和利用知识产品的方式大大扩展,对于这些利用知识产品的方式如何定性,尤其是是否构成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争议。如前不久关于云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二审做出了和一审完全不同的认定;还如,在聚合盗链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对于涉案行为的性质也有很大的分歧。三是在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中证据的认定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具有双刃剑的性质。一方面,技术发展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有利于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因而对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目标有正向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被用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用途。这使得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认定难度更大。


技术的发展要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知识产权立法具有相对稳定性。这就难免造成知识产权立法相对的滞后性。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从2012年开始,迄今已经满七年,虽经过了几个版本的草案,但至今还没有通过。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情况也类似。在修订的这些年,技术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无从在相应立法中予以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技术发展对法律制度的挑战,不限于知识产权立法,也包括对相关司法制度的挑战。近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司法政策和制度可以说是与时俱进,但是与迅猛发展的技术相比同样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本人认为,这也是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例如,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解释和诉讼证据制度体系缺乏对信息网络技术发展挑战提出的很多新的问题的回应,如区块链相关证据认定、信息网络环境下作者身份的确定,甚至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内涵界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服务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认定信息传播行为的标准,似乎都缺乏统一的指导意见。


司法改革政策性的前瞻性指引与实践中落实的滞后性


近些年来,我国在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采取了很多的举措,尤其是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知识产权组织体制的完善方面。如前所探讨的,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然而,据本人所了解的情况,一些重要的措施推进并非十分顺利。尤其是具有重大意义的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改革,在实践中推进遇到了较大的阻碍和困难。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如果不能够尽快到位,可能会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效率,特别是知识产权各类不同性质案件的衔接,例如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在现行非三审合一体制的前提下,由于两者衔接不到位,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当然,构建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新型审判体制,首先还需要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制度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例如,需要制定和颁布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规范,相应地在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体系构建方面也需要进行改进。


除了这些问题以外,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挑战。例如,我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问题,以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针对知识产权数量诉讼案件飙升,需要对这些案件的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和调查研究,针对商业过度维权和权利人滥用诉权的现象,采取有力的规制措施。例如,对于过度商业维权现象,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应当给予适当限制。美国针对专利流氓现象,就在相关司法政策方面采取了对策,值得我国借鉴。针对权利人滥用诉权的现象,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司法解释,对滥用诉权的认定以及滥用诉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制。另外,针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诉讼案件的飙升,可能还需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例如,对于近几年来我国专利和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数量的飙升,也需要研究其中产生的原因及其应对策略。


第二,针对技术挑战对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制度完善的要求,应当加快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的修改和完善进程。据本人所知,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之所以修改进程缓慢,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相关的规定不同部门出于部门利益和其他因素的考虑始终存在分歧。这种分歧是必然的。立法者则需要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审时度势,及时通过修改的法律。相应地,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也需要因应技术变革,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三,针对司法改革措施在实践中的滞后性,需要大刀阔斧地推进三审合一制度的改革。同时,需要在相关司法制度层面进行对应性的改革。(本文根据冯晓青教授当日原创微博整理)


来源:冯晓青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