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迪律所
近日,汉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有了结果。不出所料,法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判决由女方支付拖欠的租金,驳回了原告其它诉讼请求。租金由女方承担,大体是没有错的,但这或许算不上一份好的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男方通过中介向原告租赁房屋供一家人居住,每月底支付下个月的房租,否则原告有权收回房屋。2020年到期后,女方与原告签署租赁合同续租。2021年5月底,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搬离涉案房屋,并起诉离婚。2022年6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2022年8月22日,男方带着老人小孩搬离涉案房屋,不告而别。
二、律师点评
基于上述案情,汉迪律师认为,本案纠纷的处理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两点:
1、男方应当被追加为本案被告
首先,房屋租赁是为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女方与男方当时系夫妻关系,均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且在女方搬出后,男方一直租住在涉案房屋。因此,男方与本诉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其次,男方参与本案诉讼,有助于查明案情。涉案房屋每月租金均由男方直接向原告支付,至于房屋租金实际已支付到何年何月,女方并不知晓。对于是否仍存在未支付的租金以及欠付租金的具体金额等问题,需要与男方核实才能确定。且原告主张房屋毁坏并产生装修费用,也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损坏、何时发生、谁的责任。可见,只有男方参与本次诉讼才能查清相关事实。否则,仅凭原告一面之词,可能会认定事实错误。
最后,追加男方为被告有利于分清责任,实质性解决纠纷。一方面,有证据证明,女方自2021年6月份起未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不应承担搬出后的房屋租金。另一方面,女方先于男方搬离出租屋,其搬离时房屋状态完好,无任何物品损坏。如果房屋设施确实被损毁,也应该是男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男方承担。
2、原告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女方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合同的约定,承租人除首次需一次性付三个月租金外,其余每月租金应提前一个月支付。原告在明知男方多次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姑息纵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不断扩大,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591条的规定,原告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女方承担。
3、小结
本案实为男方因与女方离婚而迁怒于女方,企图将其个人债务推给女方而引起的。如果不追加男方为被告,简单处理本案,并不能实质性解决纠纷,相反会放纵男方一味撒泼耍赖、推诿责任的歪风邪气。另外,考虑到女方承担赔偿责任后还需向男方追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法院衡量男方、女方的各自责任,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疑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本案的判决不能不令当事人扼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