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迪律所
汉迪客户:景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判结果:6件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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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2022年8月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6件“长见”系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长现CHANGXIAN”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对这6件核心类别的申请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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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案件焦点问题在于申请商标“长见”与引证商标“长现”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是否存在在先权利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代理人指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诸多方面差异较大,在平行比对的情况下,二者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可发现,在多个类别均存在“长见”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注册的“长现CHANGXIAN”商标共存注册的情形。最为关键的是,申请人在复审申请过程中已经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达成商标转让协议,且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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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迪信和商标代理人在收到驳回复审决定书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来确保案件达到最理想的效果。由于6件申请商标对应的引证商标均为同一主体,且商标转让申请时间周期短,基本可以确定商标转让的核准会在驳回复审审查终结前作出,据此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可以全部扫清。
复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