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推诿法律责任 大兴法院用心审案,保护员工权益

汉迪律师

一、基本案情

B公司的两位投资人钟某、李某均为A公司的高管。A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钟某,A公司系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5年3月,A公司北京分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招聘司机,退伍军人张某经面试后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后,张某接受A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管理,B公司为张某发放工资、奖金,缴纳社保,长达17年。2021年12月,A公司改制(后,A公司注销其北京分公司),弃用B公司,将B公司的员工转至C公司。因C公司拒绝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劳动关系仍留在B公司,继续为A公司北京分公司进行工作。2021年12月26日,A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秦某通过微信通知张某“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张某认为A公司北京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A公司北京分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张某系司机岗位,其驾驶的车辆登记在A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A公司北京分公司仅解释称车借给B公司使用,现张某主张A公司北京分公司与B公司存在交叉轮流用工情形,B公司就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次,张某提交的A公司的内部报纸,显示李某为A公司的销售部部长亦为B公司的投资人,钟某出庭作证并提交其体检报告显示A公司在其退休后为其安排体检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可见B公司的两位投资人均与A公司存在相应的交叉任职关系。再次,根据张某提交的个人收入证明,显示“自2005年3月至今在我司工作”,该收入证明加盖A公司北京分公司公章,A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最后,A公司北京分公司、B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同,张某提交了发票、审批材料等证据虽为复印件,但确实反应了相应财务人员、审批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况。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张某主张的A公司与B公司存在人员混同、地址混同、交叉轮流用工的情形予以采信。B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张某支付赔偿金。A公司应当就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

通过代理本案,汉迪律师有四点体会较深:

(一)混同用工乱象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重重,值得劳动争议仲裁委、法院重视。目前,部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用工关系错综复杂,实践中经常遇到甲公司以其实际控制的乙公司的名义招聘、管理和使用员工的情况,对劳动者主张权利则以法人主体的独立性相互推诿,或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空壳公司,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本案中,B公司作为一个工具被A公司弃之不用后,已经丧失偿付能力,导致张某无法直接从B公司获得赔偿。

(二)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得到有效维护。本案中,A公司为将责任推诿给B公司,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一概不认,也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更有甚者,其提交的委托合同,用于证明A公司北京分公司、后续设立的C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委托服务关系,涉嫌伪证;主张A公司北京分公司与B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张某系B公司派到A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的,属于虚假陈述。

(三)大兴区法院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没有仅凭书面的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关系,而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大量证据,从劳动者为谁工作、工作内容属于谁的业务组成部分以及劳动者受哪家公司的管理等角度来判断,认定张某与A公司北京分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令人欣慰。

(四)从举证难易程度来看,关联企业应对其未实际用工承担举证责任,并在举证不能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减少实践中实际用人单位难以认定的现象,而不宜将证明混同用工的举证责任交由员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