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迪律所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14民初492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用人单位A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此前,员工李某因用人单位B公司(A公司的关联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事由,委托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以李某与其签订有《个人承揽合同》、且合同约定纠纷由河北省玉田县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程序。
经研究分析,魏浆律师认为,根据李某的订餐记录和其提供的实际办公地址可以确认,用人单位B公司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同一地点,即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因此,昌平区属于本案中B公司的所在地,也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经审理,法院认为A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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