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员工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一审胜诉

汉迪律所

  近日,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0114民初13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与A公司自2010年7月10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王某于2010年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入职被告A公司,担任工地试验员一职。在任职期间,A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王某于2012年3月主动离职并解除了劳动关系。2023年4月23日,王某委托汉迪律所向昌平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昌平区仲裁委以王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其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委托汉迪律所提起诉讼。

本案案件虽小却极具特点

一是时间跨度大。王某自离职之日起至申请仲裁之日止,已经超过了十年,以致于被告笃定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二是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各方观点不一。仲裁委认为,本案已经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最终以此为由驳回仲裁请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明确了公司的举证证明责任。王某并未持有自己的劳动合同,这使得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变得极为困难。魏浆律师通过收集毕业证、工资流水账单、公司新年贺卡照片、个人所得税等证据材料,证明了王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等待证事实则应由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并在举证不能时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胜诉成功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也再次彰显了汉迪律师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方面的精湛技能和卓越表现汉迪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专业、高效、诚信的服务理念,为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