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迪律所
2024年4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涉及我方当事人李某与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B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李某于2022年5月5日入职,与A公司签订了《个人承揽合同》,但实际上由B公司安排工作、发放工资、申报个税以及进行用工管理。2022年11月24日,B公司批准李某休假十五天,后又以事假不得超过七天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此外,B公司还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申请被不予受理后,李某委托汉迪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辩期间,A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李某之间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应依据《个人承揽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由玉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原告系以A、B公司为用人单位请求确认劳动关系,B公司住所地为昌平区,本院作为B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中,A公司实际上是通过签订承揽合同来规避用工责任。承揽合同对案件管辖的约定并不能作为确定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法院的依据,充其量只能作为确定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依据。汉迪律所魏浆律师团队根据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向B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于法有据。令人侧目的是,A公司明知其管辖权异议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仍执意提出异议,拖延诉讼,不排除其具有滥用诉讼权利、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不良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