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务不能清偿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股东法律风险之一

汉迪律师

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在于,该法第54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由此导致认缴出资的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公司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二是债权人有权根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何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4、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其中,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4条的规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前,一些公司尽管已符合破产和解散条件,且缺乏继续经营能力,但始终未启动破产和解散程序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上述新规的施行,有效避免股东逃避出资义务,有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此举也加大了股东认缴出资的风险公司股东不能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