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迪知识产权代理共享单车专利无效案终审胜诉

汉迪知识产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知行终33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专利权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时3年的共享单车租赁系统及方法专利的无效热”终于谢幕

此前,汉迪知识产权团队代理请求宣告“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发明专利(201010602045.8)全部无效。2022年8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专利权人不服,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2)京73行初18500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专利权人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决定的审查程序是否合法、被诉决定是否遗漏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对证据中未明确主张的段落的引用,系帮助理解请求人已主张的证据中记载的相关技术方案,并未实质引入请求人未主张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手段。同时,请求人在主张不同结合方式时已经部分主张了上述段落记载的技术内容,各方当事人为完整理解证据中的相关技术方案,往往也会阅读包括上述段落的相关内容。因此,被诉决定引入证据的上述段落,既未引入请求人并未主张的技术方案,又有利于清楚完整地理解请求人主张的相关技术方案,同时也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证据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的认识。

关于第二个和第三个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争议更多的是证据是否可实施、是否可作为评价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以及证据是否公开了“无固定取车”的租赁模式。最高院认为,该证据系国外专利申请,目前均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被驳回其申请,且从证据记载的技术内容来看,专利权人质疑证据技术方案可实施性的主张缺乏事实成立,也是不能成立的,故本案不宜质疑证据中技术方案的可实施性,可以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张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而且从证据公开内容及其整体技术方案并不能得出“需要去附近的固定站点取车”的含义,即证据已公开了“无固定取车”的租赁模式。

    基于坚实的无效和一审代理基础,汉迪知识产权团队通过庭审PPT代表第三人详细论述代理意见,有力地反驳了上诉理由,维护了被诉决定的专业性、权威性。专业能力和业务素质再次获得了委托人的充分肯定和表扬。团队将始终秉持“事无大小,慎始善终”的办案理念,为委托人用心办好每一件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