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迪律师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原告石某与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24)京0101民初151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某人民币177865元。
此前,汉迪律师代理石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向石某返还375460.98元;判令被告刘某2(即刘某的丈夫)对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存在争议的第一个问题是,本案的案由应当如何确定。团队认为,存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利,刘某未经同意擅自取出并据为己有,应当返还。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以返还原物纠纷为宜。但法院认为,存款不属于物,无法返还,因此该案由并不合适。团队无奈,遂申请将案由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从一审判决来看,法院认为刘某在未经石某、刘某3(即石某的丈夫,庭审时已去世)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石某、刘某3共同所有的款项从石某账户中取出然后存入刘某3的账户中,并从刘某3的账户中通过转账转至其名下,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向石某返还款项。显然,法院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但该案由属于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之下的三级案由,与侵权责任纠纷并不从属,似乎也有不妥。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问题在于,刘某应当返还石某多少款项。法院认为,刘某应当将扣除刘某3的医疗费用后的一半返还石某。团队认为,涉案存款属于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无权占有,因此应当在扣除刘某3的医疗费用后全部返还石某。鉴于刘某3已去世,返还石某的款项中的一半属于石某个人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3的遗产,应按照继承另案处理。刘某作为继承人之一无权占有另一半款项。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窃以为,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应当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严格保护。否则,可能难以有力打击侵害老年人的违法行为,从而助长对老年人权益的侵害,判决的社会效果难尽人意。